日前,自然资源部就《关于规范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至9月7日)。文件共八章四十九条,承接新《矿产资源法》及2026年6月15日施行的《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同步废止自然资规〔2023〕4号、6号。

其中,砂石黏土虽非战略矿,但被直接写入出让、设采、变更、重叠、修复等多处条款,核心红线如下:
主体锁死:砂石采矿权申请人须为营利法人,个人、村集体合作社拿不了证(第七条)。
禁拆分禁变种:砂石黏土采矿权不得分立,不得变更开采主矿种,其他矿也不得变更为砂石黏土(第二十二条)。
探矿权边界:砂石探矿权上限150平方千米,且不得兼探油气/煤炭/战略金属;非油气综合勘查条款明确把砂石黏土排除在外,不鼓励“探转采”(第五、十八、十九条)。
设采门槛下放省级:砂石设采勘查程度不强制勘探,由各省自定(第二十条)。
重叠靠承诺:新设油气与露天砂石采权重叠、或新设露天砂石与油气重叠,交“不影响已设权益承诺”即可,但违诺须主动退出(第二十七条)。
修复前置:申采须随开采方案报矿区生态修复方案,主矿种/方式一变就重编(第三十条)。
老证过渡:2025年7月1日前过期非自身原因可凭旧续期材料补登;同日前的证遗失不补纸质,只发电子证照(第四十五、四十七条)。
另外,部省两级出让计划(石油、稀土、锂等23类部管)、探矿权续期核减≥20%面积、油气探采合一30日报计划/5年转采、矿权登记与勘查采矿许可分离(许可15工作日)、方案评审≤10工作日。
整体看,这份征求意见稿把“锁主体、禁拆分、禁变种、认承诺、跟修复、清老证”写进普通建材矿底层规则,砂石行业小散炒证空间基本归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