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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汲取新疆电网“8·3”功率振荡事件教训 加强地方电网涉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5-02-27 11:164550

国能综通安全〔2024〕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

  2024年8月3日,新疆发生一起因地方电网机组涉网运行管理不到位,未按照《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GB38755-2019)等强制性标准要求投入电力系统稳定器导致的低频功率振荡事件,严重威胁西北乃至全国电网安全运行。为深刻汲取事件教训,确保涉网安全管理有关要求落实到位,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涉网安全管理是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关键环节,是能源安全保供和绿色低碳转型的基础,是服务新型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各单位要统一思想,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电力系统稳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3〕1294号)、《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电力规划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国能发安全规〔2022〕92号)、《国家能源局关于提升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能力 服务新型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24〕79号)、《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国能发安全规〔2024〕85号)的要求,强化电力系统统一规划,科学做好电力系统设计,严格调度管理,加强各类并(联)网主体涉网安全管理,防范电力安全事故发生。

  二、严格落实各方责任

  涉网安全管理与调度机构、发电企业、包括地方电网在内的电网企业、电力用户以及其他各类并网主体密切相关,任何一方不落实安全责任,都将危及电力系统整体安全。各单位要坚持团结治网,严格落实各项涉网安全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积极主动承担起各自涉网安全主体责任。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省级电力管理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好涉网监督管理责任,应将地方电网等各并(联)网主体纳入管理对象,确保涉网安全管理不留死角。

  各级电网调度机构要落实好调度管辖范围内的涉网安全技术监督职责,加强对下级调度机构涉网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应科学界定涉网安全管理范围,避免按照产权分界点进行粗放式管理,管理范围的确定应满足涉网性能管理、涉网参数管理、涉网运行管理、监控系统网络安全管理以及涉网风险管控等工作需要。

  包括地方电网在内的各电网企业要落实好电网安全风险管控职责,在为并(联)网主体安全并(联)网提供保障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各类并(联)网主体严格履行主体责任的督促指导。

  三、严肃执行调度纪律

  地方电网等各并(联)网主体要严格遵守《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规政策和各级调度管理规程等标准规范,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和人员培训,加强与大电网调度运行信息沟通,将关键运行信息接入大电网调度系统。规范故障等各类信息报送流程,严格向上级调度机构的信息报送工作。涉及地方电网运行安全的有关信息,大电网相关调度机构要及时通报地方电网。

  地方电网等各并(联)网主体要遵循调度机构对系统安全运行的专业管理和技术指导,严格落实《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导则》(GB38755-2019)、《电力系统网源协调技术导则》(GB/T40594-2021)等国家标准,协同加强涉网参数管理,及时开展涉网性能试验,做好涉网试验的审核和涉网性能的核查整改,及时向上级调度机构报送涉网参数,确保常规机组调速系统、励磁系统、电力系统稳定器等关键涉网功能可靠投入。

  调度机构要统筹制定年度运行方式,调度管理范围内包括地方电网在内的各并(联)网主体要积极配合,落实安全措施,提升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管理水平。

  四、推动提升应急能力

  地方电网等各并(联)网主体要加强“事故研判、事故告警、事故处理”全过程管理,滚动修编事故预案,强化应急演练。调度机构要组织地方电网等各并(联)网主体积极参加,共同做好大面积停电应急演练,制定包含地方电网等各并(联)网主体在内的紧急故障处置流程、应急管理措施,制定紧急情况下对电网内电厂、变电站直接下达调度指令等保障电网安全的措施。

  各派出机构和省级电力管理部门要指导地方电网等各并(联)网主体开展运行隐患排查治理和潜在运行风险研判,完善故障信息报送机制。要做好主网与地方电网等各并(联)网主体应急处置协同,确保电网稳定运行和安全发展。

  五、加强系统规划设计

  省级电力管理部门要科学编制省级电力规划,通过优化电网网架和电源方案、做好安全稳定校核等方式,做好省级电网与地方电网规划统筹协调,以高质量规划支撑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规划工作要全面落实《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GB38755-2019)、《电力系统技术导则》(GB38969-2020)、《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能发安全〔2023〕22号)等相关政策标准要求,建立大电网和地方电网定期会商机制,构建合理的网源结构,防范经低电压等级弱联系接入大电网、“大机小网”等网架结构性问题。

  六、强化涉网监督管理

  各派出机构要会同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加强对地方电网等各并(联)网主体纳入五级调度体系的监督管理,对其落实统一调度管理要求、贯彻落实国家标准情况开展监管,尤其要加强地方电网等涉网安全技术监督管理,对已纳入涉网安全管理范围但暂不满足涉网管理要求的并(联)网主体,国家能源局相关派出机构、省级电力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协助解决疑难问题。要督促地方电网等各并(联)网主体加强与主网调度自动化系统的互联互通,确保其具备可观可控能力。

  七、组织开展专项核查

  国家能源局相关派出机构要会同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开展一次专项核查行动。重点核查地方电网是否纳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安全监管范畴、地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管理机制运转情况、调度管理要求落实情况、源网荷储各环节涉网试验合规情况、安全稳定运行监测和控制装备的配置情况、重要信息上传情况、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情况、电力可靠性管理体系建设情况等,全面准确掌握各省(区)地方电网存在的安全风险与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特别是防范系统振荡相关措施落实和执行情况,并将核查结果于2025年4月底前书面报送国家能源局。

  请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将本文件转发至辖区内地方电网企业,督促相关地方电网企业落实好文件要求。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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