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 矿权取得与延续规则敲定

   2026-06-17 3630
核心提示:  2026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2

  2026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2年修订)》实施即将迎来一周年的重要节点,自然资源部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及实施安排,明确矿业权取得、转让、续期、矿区生态修复等实操细则,标志着以“一法一条例”为核心的矿产资源管理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建立。

  

  《条例》四大核心特点——全链条规范矿业管理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负责人在发布会上强调,《条例》呈现“四个全”特征:

  全面细化落实新矿法授权性规定:将新矿产资源法中原则性条款转化为可操作的制度要求,确保落地执行;

  全面整合原有矿产资源行政法规:增强制度体系的整体性与协同性,消除以往规章分散、冲突问题;

  全链条加强矿产资源管理:覆盖勘查、开采、矿业权流转、储量动态管理等各环节,保障国家资源安全;

  全方位优化矿业营商环境:强化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保护,规范行政许可程序,提升监管服务水平。

  矿业权实操:取得、转让、续期规则清晰化

  针对行业高度关注的矿业权问题,《条例》作出具体细化:

  矿业权取得:继续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明确了竞争性出让(招标、拍卖、挂牌)与协议出让的适用范围及例外情形;

  矿业权转让:严格限定转让条件,要求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或矿山建设投入比例,并须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防止"圈而不探""炒矿权";

  矿业权续期:明确期满申请延续的程序、时限及不予延续的情形,强调延续时需同步审查矿区生态修复义务履行情况;

  权益保护: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撤销、变更已依法核发的矿业权证,因公共利益确需撤回的应依法补偿。

  矿区生态修复:“谁损毁、谁治理”“谁修复、谁受益”

  新矿产资源法首次设立矿区生态修复专章,《条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压实责任:

  主体责任不可免除:采矿权人是矿区生态修复第一责任人,该义务不因采矿权转让、抵押而免除;

  历史遗留矿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修复,可引入社会资本参与,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土地复垦、林草恢复等相关激励政策,落实"谁修复、谁受益";

  基金与方案:要求采矿权人足额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并编制经批准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同步实施。

  实操变局:矿权流转透明化修复成本显性化

  对砂石骨料行业而言,《条例》施行带来三方面直接影响:

  矿权延续审核更严:绿色矿山建设进度、边开采边复绿执行情况将成为延续登记的硬性考量因素;

  生态修复成本显性化:基金计提与使用监管趋严,低质、无修复能力的粗放型砂石矿运营空间进一步压缩;

  矿权流转透明度提升:规范转让程序有助于合规大中型砂石企业通过并购、合作等市场化方式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行业集约化。

  自然资源部表示,下一步将加强对地方的指导培训,确保《条例》各项制度在基层严格执行,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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